咨询工程师《分析与评价》教材解读:项目决策程序

来源于:米乐体育ios在线下载 日期:2024-06-18 03:47:50 浏览:21次

  政府投资性资金的安排,根据资产金额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节所称的审批制项目,主要是指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政府资金性投资项目,除参照执行审批制项目决策程序外,还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除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外,一般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实行审批制决策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其策划与决策的程序如下图。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必须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资本预算,明确计划内的重点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根据计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和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点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一般称项目立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如有必要,项目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建议书后委托入选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理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做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查意见,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内容和审批程序。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原申报程序和事权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附以下文件: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的选址意见书;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④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需附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项目审批部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按规定时限委托相关资质的入选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估。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工程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依据批复文件,依规定要求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初步设计。

  对于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确定出资人代表。创新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地区各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明确要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为使PPP项目纳入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这类项目的决策一般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项目策划和决策要求做立项、决策,然后按照PPP模式的内涵、功能作用、适合使用的范围和管理程序规定,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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