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计委《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及开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于:米乐体育ios在线下载 日期:2024-07-03 08:39:09 浏览:15次

  我省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由省人事厅、省计委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决定成立福建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附件一),负责全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工程咨询协会。

  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按照人发[200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1、申报人必须认真填写《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人员审批表》(附件三)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人发[2002]68号文附表)。

  2、设区市计委或省直主管单位(部门)应汇总填写《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二)。

  3、符合申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设区市人事局、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单位报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国家终审合格人员,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3、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证书、相关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业务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

  4、担任各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的文本文件复印件(由所在单位盖印)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

  1、申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证的材料应于2002年9月5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2、根据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的文件规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专业类别划分为15个专业;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包括水利、水电);电子信息(包括电子、通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等);农林(包括农牧渔业、林业);采矿和矿物加工(包括冶金矿山、非金属矿山、煤炭、钢铁、有色冶金、黄金、建筑材料等);石油(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开采工程);化工与制药(包括化工、医药、石油加工等);发送变电(包括火力发电、风力发电、新能源、送变电工程等);核工程(包括核工业、核电);机械(包括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等);轻工(包括轻工、食品等);纺织(包括纺织、化纤);环境工程;建筑市政(包括建筑、城市规划、给排水、燃气、热力、仓储、城市道路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

  每个申报者最多允许报2个专业,一个主业,一个辅业。申报专业写在申报表封皮“申报时间”下方。

  3、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获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

  4、上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复印件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5、在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工作中,要严格依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该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依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

  第四条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少数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做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能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或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师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二十二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逐步的提升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上的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师咨询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二条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少数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者均可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第七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另外的地方设置,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的精神和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具有较高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1)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10年。

  (2)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7年。

  (3)1987年及以前,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5年。

  (1)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4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7年。

  (2)通过考试取得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3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6年。

  2、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经济建设专题咨询和产业政策咨询报告。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或建议书编制。

  5、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融资咨询、招投标咨询、技术管理咨询培训任务。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5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估、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报告。

  7、在省、部级专业性公开刊物或“中国工程咨询”刊物上发表投资建设、工程咨询等方面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投资建设、工程咨询方面专著。

  8、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9、承担国家、地区或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工程咨询标准及规范的主持制定人或执笔起草人。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共同成立“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一)符合本办法中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咨询协会推荐。各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可向本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推荐,军队系统的工程咨询单位向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部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咨询协会将审查合格人员材料报本地区计划管理部门复核,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总后勤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对其所属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核准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证书、相关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业务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任各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要完成人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做复核,并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人事(干部)部门,总后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2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各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时,可提交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获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

  (六)在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工作中,要严格依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该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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